小民企被动遭遇大国企抢商标大战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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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新闻.中国/春华 李莹)《庶民的胜利》!今天,长达一年半的北京首发集团宣告我们商标无效被再次驳回了,之前他们的“撤三”申请已经被驳回了,我们一家小民企遭遇了北京大国企的抢商标之战,我们摆事实讲道理在没请律师的情况下开始了商标保卫战,过程艰苦,使命光荣,结果圆满是庶民的胜利!大家同庆!
关于第17082370号“首发SHOUFA SAFEE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6927号
申请人:北京首发路网京津塘高速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唐军首发网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2日对第17082370号“首发SHOUFA SAFEEE及
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首发”商
标经过大量地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
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2、“首发” 是申请人在
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
权。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定影响“首发”商标的恶意
抢注。4、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有7枚注册商标,且均与申请人
的“首发”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见被申请人熟知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抄袭
申请人商标的- -贯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
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5、 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用途
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称《商
标法》 )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
1、便利店门头、矿泉水商品及申请人经营场所照片材料;
2、申请人于2013年至2018年签订的相关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4、员工在职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首
发”商标经其使用已经达到驰名程度。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
在先字号权,亦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3、“首发”商
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
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 1、战略合作协议书及媒体广
告代理合同书; 2、顶级国际域名证书; 3、微信、微博自媒体对“首发网”
的推广宣传材料。
我局于2019年04月25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
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市唐军上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05
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8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
在第38类电视播放、通讯社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08月20日
止。2018年09月05日,深圳市唐军上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变更为深圳
市唐军首发网传媒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
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
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首发”商标的复制、摹仿。本案中,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证据2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
形成的证据主要为申请人为开展车辆加油站服务与他人订立的维修经营场所
设施、购入车辆加油设备及汽油、柴油的合同书及发票;证据3中部分未显
示证据的形成时间,部分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无省部级以上单
位颁发的奖项;证据4不能直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
注册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首发”商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范
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
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首发”商标经过大量地宣传和使用已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首发”在先字号权。但申请人的全称
为“北京首发路网京津塘高速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其字号应为“首发路
网”。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其在车辆加油站服务.上对其字
号“首发路网”的使用证据,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
“首发路网”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电视播放、通讯社等相同或类似服务
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经使用并具有- -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
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
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已经使用并具有- -定影响“首发”商标的抢
注。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其在车辆加油站服务.上对“首发路网”
商标的使用证据,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将
“首发”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电视播放、通讯社等相同或类似
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
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规定。
争议商标“首发SHOUFA SAFEEE及图”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
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
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
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
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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